為進一步規范我省經營性國有建設用地出讓管理,促進土地節約集約利用和土地市場平穩健康運行,江西近日印發了《關于進一步規范經營性國有建設用地出讓管理工作的意見》。
其中明確:
01 要公開發布
于每年3月31日前將年度國有建設用地供應計劃在中國土地市場網、各級自然資源主管部門門戶網站等相關媒體上公開發布,公開發布的內容還應包括具體地塊位置、面積、規劃用途、擬出讓時間等信息。對未及時公布供地計劃或公布信息不全的市縣,省里將適時予以通報。
02 要“凈地”出讓
擬出讓的土地必須權利清晰,補償安置落實到位,沒有法律經濟糾紛,地塊位置、使用性質、容積率等規劃條件明確,具備動工開發所必需的其他基本條件。不具備“凈地”條件的,不得進行土地出讓。
03 要嚴格執行規定
嚴禁違規在土地出讓公告及相關出讓文件中,為特定競買人設定企業資質、經營業績、營業規模、行業排名等其他具有影響公平、公正競爭的限制條件。
各市縣政府要嚴格執行按宗地出讓的規定,對商品住宅用地,嚴格執行單宗出讓面積規模上限規定,不得將兩宗以上商品住房用地捆綁出讓。
04 明確出讓價款
標底或者底價不得低于國家規定的最低標準。符合《江西省產業結構調整導向目錄》確定的鼓勵類且用地集約的工業項目,出讓底價不得低于所在地土地等別相對應工業用地出讓最低價的70%,且不得低于項目實際土地取得成本、土地前期開發成本和按規定應收取的相關費用之和。
05 加大監管力度
經營性國有建設用地出讓后,任何單位和個人無權擅自更改規劃和建設條件。
充分利用大數據等技術手段,加大對經營性國有建設用地出讓違法違規行為的查處力度,建立健全土地市場失信懲戒機制。
凡未經有關會議集體決策審議通過的宗地,不得進行出讓。各級領導干部不得違規插手干預具體出讓行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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