為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法理念,深入推進優化營商環境“一號改革工程”,打造公平公正的法治化營商環境,南昌市公安局5月10日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出臺了《南昌市公安局第一批“首違不罰”事項清單》(以下簡稱《“首違不罰”事項清單》)。
《“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對旅館業、娛樂業、企事業單位、保安業等4個行業18項具體違法行為,實行“首違不罰”。同時,為便于各執法單位操作,《“首違不罰”事項清單》對“首次違法”“危害后果輕微”“及時改正”等具體問題做了具體解釋。
下一步,市公安局將圍繞優化營商環境,針對政務服務、市場監管、保護知識產權、包容普惠創新等方面陸續推出更多便民惠企政策。
關于發布《南昌市公安局第一批“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的公告
為深入踐行“以人民為中心”的執法理念,保障我市公安機關行政執法既有力度又有溫度,同時,為優化營商環境,貫徹實施“首違不罰”規定,根據《中華人民共和國行政處罰法》等法律法規及規范性文件,南昌市公安局制定了《南昌市公安局第一批“首違不罰”事項清單》,現予以發布。同時,對執行中的若干問題明確如下:
一、總體原則
對當事人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后果輕微,在公安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二、關于“首次違法”的認定
“首次違法”是指“清單”施行后當事人第一次違反相關規定的行為,或者當事人在“清單”施行前發生的但尚未被公安機關作出行政處罰且屬于“清單”施行后第一次被發現的違法行為。
三、關于“危害后果輕微”的認定
違法行為客觀上造成人身、財產損害等實際危害后果,或導致其他違法犯罪行為的發生,或造成一定社會影響的,不能認定為“危害后果輕微”。
四、關于“及時改正”的認定
“及時改正”是指在公安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
五、關于“首違不罰”的執行
辦案單位應準確把握適用“首違不罰”的條件,不得變相擴大或者縮小“首違不罰”范圍。
適用“首違不罰”的,辦案單位應及時作出不予行政處罰決定,充分保障當事人合法權益。
對適用“首違不罰”的當事人,辦案單位應當采取簽訂承諾書等方式教育、引導、督促其自覺守法,對再次違反的當事人應嚴格按照規定予以行政處罰。
六、注意事項
“首違不罰”清單將分批次發布,并根據政策需要、打擊需要、社會需要等靈活調整。已公布清單中列舉事項執行“首違不罰”,不代表清單未列舉的事項應當予以處罰,各辦案單位仍應根據具體案情予以裁量。
本公告自發布之日起施行。
特此公告。
南昌市公安局
2022年5月9日
南昌市公安局第一批“首違不罰”事項清單
對于首次發生清單中所列事項且危害后果輕微,在公安機關發現前主動改正或者在公安機關責令限期改正的期限內改正的,不予行政處罰。
來源:南昌日報社記者 張寧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