作者:胡華雄
深圳證監局16日披露的行政處罰決定書顯示,深圳證監局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簡稱大華所)對長園集團年報審計未勤勉盡責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最終開出罰單,決定對大華所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386.79萬元,并處以773.58萬元罰款,罰沒款合計達到1160.38萬元。
大華所被開罰單 罰沒款合計超過千萬元
根據深圳證監局行政處罰決定書,深圳證監局認定大華所存在以下違法事實。
一是大華所出具的長園集團2016年、2017年年度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出,經查,長園集團控股子公司長園和鷹智能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簡稱長園和鷹)通過虛構海外銷售、提前確認收入、重復確認收入、簽訂“陰陽合同”、項目核算不符合會計準則等多種方式虛增業績,導致長園集團2016年、2017年年度報告中披露的財務數據存在虛假記載,深圳證監局已作出行政處罰。大華所為長園集團2016年、2017年年度報告提供審計服務,分別于2017年3月10日、2018年4月20日對長園集團2016年、2017年財務報表出具標準無保留意見的審計報告,該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
長園集團2016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為劉基強、張洪富,財務報表審計服務收費200萬元;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簽字注冊會計師為莫建民、陳良,財務報表審計服務收費210萬元。
二是大華所在對長園集團2016年、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勤勉盡責,具體包括識別、評估重大錯報風險方面存在缺陷;應收賬款函證程序存在缺陷;未保持應有的職業懷疑審慎評價已獲取的審計證據;未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未審慎評價在實施分析程序時識別出的異常關系;未合理運用職業判斷;合并報表時計算數據錯誤等。
行政處罰決定書指,2016年6月7日,長園集團以現金方式收購長園和鷹80%股權。該收購存在業績承諾,即長園和鷹在2016年度、2017年度累積合并報表口徑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凈利潤不少于35,000萬元;若長園和鷹業績未達承諾目標,則業績補償義務人須進行業績補償,補償金額=(3.5億元-業績承諾期間累積合并報表口徑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凈利潤)÷3.5億元×股份轉讓價款總額×64.20%。長園集團披露,長園和鷹2016年度、2017年度兩年扣除非經常性損益后凈利潤合計33,200.62萬元,業績承諾完成率約95%,接近達標。
大華所2016年未充分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未識別出長園和鷹因業績承諾產生的舞弊動機和壓力,未恰當評估長園和鷹在收入確認方面的舞弊風險,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與舞弊相關的責任》(財會[2010]21號)第二十五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211號——通過了解被審計單位及其環境識別和評估的重大錯報風險》(財會[2010]21號)第十四條、第三十一條的規定。
此外,行政處罰決定書還指,大華所應收賬款函證程序存在缺陷:
1、未對部分大額應收賬款實施函證程序。長園和鷹子公司AGMS株式會社2016年與JD&TOYOSHIMA CO.,LTD.和NAGAPEACE CORPORATION LIMITED兩家公司發生兩筆交易,每筆金額292萬美元,形成應收賬款余額共584萬美元,折合人民幣4,052.96萬元,金額重大,但大華所在2016年年報審計時未對該兩筆應收賬款實施函證,也未在審計底稿中對未實施函證的理由作出說明,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財會[2010]21號)第十三條的規定;
2、對可靠性存疑的回函未進一步獲取審計證據消除疑慮。一是大華所對柬埔寨客戶誠浩(柬埔寨)時裝有限公司、新峰景(柬埔寨)有限公司、新海杰制衣廠有限公司2016年應收賬款實施函證,收到同一封快遞回函,寄件人越捷國際有限公司,寄件地址為臺北市中山區復興北路514巷55號1樓。針對三家客戶回函為同一封快遞且寄件人非函證客戶的異常情況,大華所未在底稿中對所實施的進一步審計程序進行記錄,也未對該情況予以說明。二是大華所2017年年報審計中,安徽紅愛實業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安徽紅愛)往來賬項詢證函回函與發函留底兩份文件之間,長園和鷹智能設備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鷹設備,系長園和鷹控股子公司上海歐泰科智能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的全資子公司)印章用印位置不同,大華所未對該異常情形予以關注,未發現回函與發函非同一張函證。三是安徽紅愛回函快遞單上手寫寄件人為安徽紅愛,寄件地址為安徽省宿松縣,但經查,該快遞實際攬件網點為上海市閔行區申北公司,與長園和鷹注冊地直線距離不足2公里。大華所未對回函路徑進行有效核實,未發現安徽紅愛回函實際寄件地址與其經營辦公地不符的情況。針對前述情況,大華所未檢查回函是否來自預期被詢證者,對可靠性存疑的回函未進一步獲取審計證據消除疑慮,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七條、《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141號——財務報表審計中對舞弊的相關責任》(財會[2010]21號)第十四條的規定;
3、對部分未回函客戶未實施替代程序。長園和鷹全資子公司和鷹國際有限公司(以下簡稱和鷹國際)于2017年12月確認了對柬埔寨客戶DAS XING GARMENT 93萬美元的吊掛產品銷售收入,2017年末形成應收賬款余額83.73萬美元。大華所就應收賬款余額向DAS XING GARMENT發出詢證函,未收到回函,也未實施替代程序,不符合《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第1312號——函證》第十九條的規定。
深圳證監局認為,大華所在對長園集團2016年、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過程中,未按照《中國注冊會計師審計準則》等相關要求,執行恰當的審計程序,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發表正確的審計意見,出具的財務報表審計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該行為違反了2005年《證券法》第一百七十三條有關規定,構成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所述“證券服務機構未勤勉盡責,所制作、出具的文件有虛假記載、誤導性陳述或者重大遺漏”的行為。
簽字注冊會計師劉基強、張洪富是大華所出具存在虛假記載的長園集團2016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簽字注冊會計師莫建民、陳良是大華所出具存在虛假記載的長園集團2017年年度財務報表審計報告直接負責的主管人員。
值得注意的是,當事人及代理人在聽證會上和申辯材料中提出:長園集團子公司長園和鷹財務造假具有隱蔽性、復雜性特征,大華所審計過程中已識別、評估潛在舞弊風險;應收賬款函證程序執行到位;審慎評價審計證據,保持了應有的職業懷疑;已獲取充分、適當的審計證據,足以支持相應審計結論;審慎評價審計過程中識別出的異常關系;合理運用職業判斷;其審計中已勤勉盡責,存在的審計瑕疵不構成未勤勉盡責的情形;《行政處罰事先告知書》混淆“會計責任”與“審計責任”;本案已過行政處罰追訴時效;年度審計業務收入認定未扣稅。當事人及代理人認為其行為雖然存在一定瑕疵,但不構成違反2005年《證券法》的情形,且積極配合我局查處違法行為,請求免予處罰。對此,深圳證監局進行了復核。
最后,根據當事人違法行為的事實、性質、情節與社會危害程度,依據2005年《證券法》第二百二十三條,深圳證監局決定,對大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386.79萬元,并處以773.58萬元罰款,據此計算,罰沒款合計達到1160.38萬元;此外,深圳證監局還對劉基強、張洪富、莫建民、陳良給予警告,并分別處以6萬元罰款。
會計師事務所被開罰單并不鮮見
值得注意是,會計師事務所被開罰單的情況并不鮮見。
就在今年4月份,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簡稱信永中和)也被開出罰單。
根據證監會披露的信息,依據2005年修訂的《中華人民共和國證券法》(以下簡稱2005年《證券法》)有關規定,證監會對信永中和在樂視網信息技術(北京)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簡稱樂視網)2015年、2016年年報審計業務中未勤勉盡責一案進行了立案調查、審理,并依法向當事人告知了作出行政處罰的事實、理由、依據及當事人依法享有的權利。當事人均未提出陳述、申辯意見,也未要求聽證,本案現已調查、審理終結。
證監會指,信永中和在對樂視網2015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勤勉盡責,出具的報告存在虛假記載,且對樂視網2016年度財務報表審計時,未勤勉盡責,出具的報告存在虛假記載。證監會決定,責令信永中和會計師事務所改正違法行為,沒收業務收入150.94萬元,并處以301.89萬元罰款。
2021年11月,證監會對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簡稱中天運)也開出罰單,對中天運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責令改正,沒收業務收入575萬元,并處以1,150萬元罰款。
2021年10月,證監會對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簡稱北京興華)開出罰單,責令北京興華會計師事務所(特殊普通合伙)改正違法行為,沒收審計業務收入100萬元,并處以100萬元罰款。